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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自營商得於公開招募期間購買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上市 (櫃) 受益證券相關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4015760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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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券自營商得於公開招募期間購買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上市 (櫃) 受益證券,其相關規範
          如下:
          一、證券自營商購買旨揭受益證券,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且不得購買下列受益證券:
           (一) 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所募集發行之受益證券。
           (二)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之標的係為該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
                原所持有或發行,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係為該證券商或其關
                係企業者。
          二、證券商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加計前揭購買金額之試算後比率不得
              低於百分之二百。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