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
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九十五年二月申報九十五年一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
報資料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4038284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