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得因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空頭避險之需要,向標的證券持
有者借券賣出有價證券、在交易市場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或依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為交易需求及履約所為
之借券賣出標的證券,不受「平盤以下不得借券或融券賣出」及證券
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之限制。
三、前揭證券商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之避險行為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8.27 金管證二字第 097
00328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