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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4000491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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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證券商受讓或讓與
          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