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證券
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
附件。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1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
0162699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3 月
1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0162699 號函,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24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