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證券 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 附件。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1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 0162699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3.01 台財證二字第 0930162699 號函,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