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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承銷商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之比率上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3000583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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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訂定。
          二、為導正承銷配售專業化及承銷業務收費來源合理化,證券承銷商與發
              行公司議定之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調整如下:包銷之報酬最高不得
              超過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代銷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代
              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三、財政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 (三) 字第○九六九○號函有
              關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上限比率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77.12.31 台財證 (三) 字第 09690  號函有關包銷報酬或代
       銷手續費上限比率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