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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持股者,其股票之轉讓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3000569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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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成為持有公司股份超
          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轉讓持股者,其股票之轉讓,得不受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九十年六月五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一五八五號令「自取得其身
          分之日起六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