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美國 NYSE Liffe 交易所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
。
二、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小型黃金(Mini Sized New York Gold)期貨契約」、「
小型白銀(Mini Silver )期貨契約」、「100 盎司黃金(100 oz
Gold)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及「5,000 盎司白銀(5000 oz Sil-
ver )期貨契約」,自 97 年 9 月 8 日起移轉至美國 NYSE LIF-
FE 交易所交易,其中小型黃金期貨契約之英文名「Mini Sized New
York Gold 」並更名為「Mini Sized Gold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