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本國之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申請總公司及分支機構、申請總公司或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顧
問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
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六)。
(二)外國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
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
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
○○○五六六九號函關於期貨顧問事業之各式書件格式,自即日不再
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23 金管證七字第 0930005669 號
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