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並自申報
九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財政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2.28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8
9142 號令自 102 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