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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上市或上櫃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該發行公司或標的應符合之信用評等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7002029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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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上市或上櫃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該
              發行公司或標的本身最近一年內(以最新發布者為準)之信用評等等
              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級
                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A- (twn )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tw
                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