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三十條,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申請設置期貨經理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
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本國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經理事
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
、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三)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
理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
件格式(如附件九及附件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
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三OOOO九五六號函中有關期貨經理事業之各
式書件格式,自同日不再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均含附件)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3.11 台財證七字第 0930000956
號函有關期貨經理事業之各式書件格式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