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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於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外或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7000479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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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期貨
              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於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外或募集
              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內者,應逐案
                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請核准;另該期貨信託基金僅得
                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並應以美元為之,且應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
                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二)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內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外者,期貨信
                託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件一式二份向本會申請,再由本會逐案洽請中
                央銀行同意後核准之。
          (三)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
               1、首次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中央銀行規定檢具申
                  請書件,先向該行申請許可後,再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發行;嗣
                  後該期貨信託事業再申請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時
                  ,毋須逐案洽經該行同意。
               2、應為開放式基金,且其從事之期貨交易或投資之有價證券,應以
                  外幣計價為限;另其投資國外之外幣有價證券部分,應依本會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七四九一一三號令
                  規定辦理。
               3、發行幣別限人民幣以外之幣別。
               4、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期貨信託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
                  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各該期貨信託基金結算交割款項及國
                  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該專戶存撥之;另因外幣計價期貨信託基
                  金結算交割款項之收付均以外幣為之,其結匯事宜應由期貨信託
                  基金申購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亦得自
                  其本人外匯存款帳戶轉帳支付。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