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專營期貨信託事業年度財務報告之編製,除依本令規定辦理外,準用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三、依期貨信託事業行業特性而設之特定會計科目如下:
(一)管理費收入: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向期貨信託
基金收取之管理服務收入。
(二)銷售費收入:期貨信託事業於各期貨信託基金之發行或買回後再發
行時,向申購人收取之銷售費。
(三)營業費用-經理費支出:指期貨信託事業支付專業投資機構之顧問
或管理費。
(四)營業費用-佣金:期貨信託事業支付銷售機構之銷售費用。
(五)營業費用-超額損失: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
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遇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所負
擔之差額。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財務報告時,須檢附年度財務報告二份,由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轉報本會。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1.01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48
0291 號令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