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
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
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
件五至附件八)。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
、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二)。
(四)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許可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
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三及附件十四)。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