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
其工作項目」之範圍。
依 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國內期貨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證券商、信託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與上開事業相當之外
國事業,亦屬之。
二、所稱工作項目,指從事對於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