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期貨信託基
金應編製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交易特性: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
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
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申購人於開戶及決
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
種交易。
(二)申購人自行承擔損益: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申購人
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三)基金申購警語: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
絕無風險,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
益,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
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四)流動性限制: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
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五)負擔費用: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
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
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六)風險因素:
1、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
、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貨幣等風險;本風險預告
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
之揭露。
2、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
可能。
(七)宜長期投資: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
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
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八)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基金之投資標的,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
及相關現貨商品外,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是除國
內相關法令外,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
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且我國主管機關
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九)保證型基金申購警語: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不表示絕
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證
。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非屬保本型期貨信託
基金者之保證型者免刊印)
(十)保護型基金申購警語: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再記載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
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
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申購人於申購前
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非屬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護
型者免刊印)
(十一)申購前應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
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
述,申購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
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
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
損失。
(十二)申購人簽名或蓋章之聲明:期貨信託事業應先對申購人提供風險
預告書並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負責解說,由申購人就
風險預告書所述期貨信託基金風險已經明瞭之聲明字樣,簽名或
蓋章及加註日期。(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八條刊印於公開說明書時免)
二、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格式詳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28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2
211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