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之作業,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 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