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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上市或上櫃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之信用評等等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550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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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上市或上櫃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該
              發行公司或標的本身最近一年內 (以最新發布者為準) 之信用評等
              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級
                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A- (twn) 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tw
                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