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 定條件」者,指該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於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 至少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