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 條規定,修訂期貨商財務報告之
相關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期貨商會計年度開始
日在 96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編製之財務報告適用之。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均含附件)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9.21 金管證期字第 1
00004542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