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72 條第 2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
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並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均含附件)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7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3554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06 期 27139-271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