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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理事業應自即日起向申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4000119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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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本條第 1 項所稱期貨業包括期貨經理事業,該期貨經理事業應自即
日起,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
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30384528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