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其接受委任人委託交易時
之資金最低限額自即日起調降為新臺幣 250 萬元。
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7 月 17 日台財證 7 字第
0920115845 號令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
委任人委託交易時之資金最低限額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7.17 台財證七字第 0920115845
號令,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任人委託交
易時之資金最低限額部分,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27 金管證期字第 1020025
141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