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七條規定,修正期貨顧問事業申請營業
許可及許可證照應檢附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檢查表等書件格式如
附件。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七字第○
九一○○○五六七八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
二○○○三九三六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
○○○九五六號函,其中有關前揭申請書部分,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11.11 台財證七字第 0910005678
號函,其中有關前揭申請書部分,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9.26 台財證法字第 0920003936
號函,其中有關前揭申請書部分,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3.11 台財證七字第 0930000956
號函,其中有關前揭申請書部分,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02 金管證七字第 097
0044335 號令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