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一四四八五一號令,核
定期貨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時,股票選擇權契約
賣出買權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得以其標的證券抵繳;另期貨交易人從
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得以其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
。有關期貨商從事上開交易就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
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比率之計算,規範如次:
(一) 期貨經紀業務:期貨交易人繳交之標的證券及其賣出買權之未沖銷
部位所需保證金,無須納入上開比率中計算。
(二) 期貨商自有資金或自營業務:期貨商繳交標的證券帳列之「期貨交
易保證金-有價證券」中,已抵繳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
之標的證券無須納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中計算,未抵繳賣出買權未沖
銷部位之賸餘標的證券,則以其每日市價乘上折扣率百分之七十五
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至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無須納
入上開比率中計算。
三、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計算表及附表「本國期貨商自
有資金投資標的折算表」、「本國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及業務範圍限
額表」,並自即日起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3.25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02225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55 期 72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