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六條與「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六條、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五條之ㄧ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 定辦理。 二、首揭條文中有關應由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辦理之事項,鑒於 該聯合會尚未成立,為利期貨業之統一管理,於該聯合會未成立前, 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