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一七四八五號令
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依據外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修正「外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六
日(八五)台財證(一)字第○三六九八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
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
第六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八組(以上均含附件
)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11.06 (85)台財證(一)03698
號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06 金管證發字第 099
0051401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