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二五七○三號
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外國發行人自即日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應依前揭修正
後之內容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以
上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10 金管證一字第 097
00287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09 期
17833-179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