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
。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將轉換或認股價
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訂定方式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者
,其轉換、認股價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有關股票發行價格不得
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
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