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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6003138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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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三、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