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符合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60025703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款後段
              及第三十條第二項除外規定,以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募集與發行普通公
              司債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金融機構之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二)外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註冊地國之法令規定,得募集與發行
                本次債券。
          (三)外國金融機構已出具聲明承諾對其分支機構發行債券之行為及其債
                務履行負全部責任,並承諾依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履行公告申報之義務。
          二、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二項除
              外規定,以他公司之從屬公司為外國發行人,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
              受其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規定之限制:
          (一)發行人應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已編製於他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
                務報表中,並有實際營運行為且非為租稅或其他特殊目的而設立之
                紙上公司,且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者為限。
          (二)他公司之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三)發行主體或發行標的之債信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檢附發行主體之評等報告者,應於發行前取得發行標的符合下列
                規定之評等報告,始得發行,並於發行後次一營業日,報本會備查
                :
                1.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  級以上。
                2.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A(twn)
                  級以上。
                3.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Atw  級以上。
                4.Fitch Ratings Ltd.評級 A  級以上。
                5.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 A  級以上。
                6.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2 級以上。
          (四)發行人應出具聲明承諾,就其本身及他公司如有依本會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為資訊揭露之情事者,將依規定
                公告申報。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
          貨局第三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八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