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
項規定辦理。
二、修正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有關
公司私募公司債應向本會報備之表格內容。
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
二○○○一九九二號公告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均含附件)
副 本: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5.08 台財證一字第 0920001992
號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