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提供有公開價格之一般性服務,或日常性之交易或服務(如:信 用卡、銀行、經紀、抵押貸款、保險等),且該交易無特殊優惠條件者, 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第 7 款規定範圍。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