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
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規
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一家為限,若兼任超過一
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80361934A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