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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4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之適用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15285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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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4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之
          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5 年 11 月 2  日(九五)南科字
              第 101  號函。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4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
              保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
              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
              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之限制;準此
              ,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前已發行之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
              認股權公司債無須納入公司法第 247  條有關公司債及無擔保公司債
              發行總額限制之計算。
正    本: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經濟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