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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外)有價證券案件應檢送財務報告之適用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12352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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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外)有價證券案件應檢送財務報告之適
          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 95 年 3  月 6  日經商字第 09500514780  號函及貴會
              計師同年 5  月 30 日致會審九字第 951021 號函辦理。
          二、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檢送之財務報告、財務報表或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申報書件,係指發行人個別主體所編製者。為
              配合 95 年 1  月修正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融
              控股公司自 95 年度起得以其合併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表,或合併
              資產負債表及合併損益表辦理申報,另檢附財務報告附註之個別資產
              負債長及損益表併供審查。
          三、至「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3 條、第
              73  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等規
              定,如涉及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相關科目及金額者,仍以發行人之個別
              財務報告為據。
正    本:○○會計師事務所–李○○會計師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
          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