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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及第 7 項規定解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00549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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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及第 7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或
          股東會決議於一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收足股款
          或價款。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
          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