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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債信評等應符合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99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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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債信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
              評等規定:
           (一)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BBB (twn)
                級以上。
           (三)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Baa2.tw  級以上。
           (四) Fitch Ratings Ltd.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六)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2 級以上。
          二、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十日 (八五) 台財證 (
              一) 字第○一○八二號公告及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九○) 台財證 (
              一) 字第○○五七六九號函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04.10  (85) 台財證 (一) 字第
       01082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10.23  (90) 台財證 (一) 字第
       005769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8.31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408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7 期 252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