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債信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
評等規定:
(一)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BBB (twn)
級以上。
(三)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Baa2.tw 級以上。
(四) Fitch Ratings Ltd.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六)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2 級以上。
二、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十日 (八五) 台財證 (
一) 字第○一○八二號公告及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九○) 台財證 (
一) 字第○○五七六九號函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04.10 (85) 台財證 (一) 字第
01082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10.23 (90) 台財證 (一) 字第
005769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8.31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408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7 期 252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