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關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其信用評等報告,應達下列
等級之一: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BBB (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Baa2.tw 級以上。
四、Fitch Ratings Ltd.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六、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2 級以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27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29
366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