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附件三、附
件四、附件七之一及附件七之二。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
定資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辦理公告時,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前開格式附件三、附
件四及附件七之一公告申報;另依該準則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按
月輸入其本身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時,自 95 年 2 月 1 日起應依前開格式附件
七之二公告申報。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銀行局、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24 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16743 號令自 101 年 6 月 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