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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單一或數家上市 (櫃)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31 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4000106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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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一或數家上市 (櫃)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31 條規定,以百分之百
              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9 條
              規定,原上市 (櫃) 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
              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 (櫃) ,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
              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31 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
              投資控股公司,如有未上市 (櫃) 公司一併轉換者,該新設投資控股
              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上
              市 (櫃) 作業程序後始得上市 (櫃) 。
          三、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6  月 30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3012778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6.30 台財證一字第 093012778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