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一或數家上市 (櫃)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31 條規定,以百分之百
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9 條
規定,原上市 (櫃) 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
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 (櫃) ,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
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31 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
投資控股公司,如有未上市 (櫃) 公司一併轉換者,該新設投資控股
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上
市 (櫃) 作業程序後始得上市 (櫃) 。
三、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6 月 30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3012778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6 月
30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3012778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423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