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常見缺失事項彙總表乙份
,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會計師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除應依「會計師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外,對衍生性商品交
易內部控制及財務報告揭露之查核,應注意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常見缺失事項彙總表所列事項。
三、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時,應注意公開發行公
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已依相關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及財務報告揭
露事宜;若被查核公司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或財務報告未依規定揭露
之重大缺失,應依相關規定於內部控制建議書或查核報告中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