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爰修 正「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辦理募集設立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 理。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9 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