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 (含上市 (櫃) 公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海外) 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 (請) 發行公司債 (含國內外普通公司債、
國內外轉換公司債及國內外附認股權公司債) ,應依後附格式,檢附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
計畫及保管方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 (含上市 (櫃) 公司) 申報 (請) 發行國內公司債案件
依前項所檢附之書件內容,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三、本會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三○三八號令自
即日起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06.30 台財證一字第 0930003038 號
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