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 券之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