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爰修
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
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應依前揭
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1.18 金管證發字第 10
0000113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2 期 1823-1
876 頁)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9 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