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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涉及私募股份所有權移轉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3000470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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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
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
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二、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轉換契約中載明係採募集發行或私募新股之方式,
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且應擇一為之。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459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