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案有關公司回復,該案係客戶原保險於九十四年九月三日到期,渠 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續保時,堅持從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保。該客 戶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至該堅理站換發行照時,因與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導致渠與公路監理機關人員 產生齟齬。 二、為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加強訓練所屬 員工,對於續保案件始日與原保險契約到期日存有間隔之案件,應告 知車主該段期間無法辦理相關公路監理業務,以避免無謂爭執,並減 輕公路監理機關人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