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理賠疑義乙案,復請卓參。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南檢朝任九十四他六三三字第五五三五
四號函。該類案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由本會主管,合先敘明。
二、關於非本國籍之車禍受害人,依據前財政部保險司八十七年八月十三
日台保司(二)第八七一八五四六七一號函規定:其理賠並未給予差
別待遇。依據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編按:現行法第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身體傷害給付及殘廢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本
人,因此本案中丁氏○○具有向保險人請求本保險給付之權利。
三、有關因丁氏○○傷情嚴重,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其配偶陳○○先
生得否依據民法第一○○三條第一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
理人,而主張代理人丁氏○○申請殘廢給付乙節,請逕依職權審酌事
實認定之;如認定該項請領動作,並非日常家務代理行為,則因丁氏
○○傷情嚴重,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自應依據民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
四、有關傷害等級之認定問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編
按:現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殘廢給付應分別檢
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二)受益人身份證明;(三)憲
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四)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五)同
意複檢聲明書;同條款第三項規定:保險公司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
,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公立或教學醫院加以再檢驗查證
,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請轉知請求權人依據上述規定向保險公
司申辦,本局並無檢驗查證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