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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1040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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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理賠疑義乙案,復請卓參。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南檢朝任九十四他六三三字第五五三五
              四號函。該類案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由本會主管,合先敘明。
          二、關於非本國籍之車禍受害人,依據前財政部保險司八十七年八月十三
              日台保司(二)第八七一八五四六七一號函規定:其理賠並未給予差
              別待遇。依據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編按:現行法第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身體傷害給付及殘廢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本
              人,因此本案中丁氏○○具有向保險人請求本保險給付之權利。
          三、有關因丁氏○○傷情嚴重,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其配偶陳○○先
              生得否依據民法第一○○三條第一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
              理人,而主張代理人丁氏○○申請殘廢給付乙節,請逕依職權審酌事
              實認定之;如認定該項請領動作,並非日常家務代理行為,則因丁氏
              ○○傷情嚴重,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自應依據民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
          四、有關傷害等級之認定問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編
              按:現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殘廢給付應分別檢
              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二)受益人身份證明;(三)憲
              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四)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五)同
              意複檢聲明書;同條款第三項規定:保險公司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
              ,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公立或教學醫院加以再檢驗查證
              ,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請轉知請求權人依據上述規定向保險公
              司申辦,本局並無檢驗查證之權責。